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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卖方拒绝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怎么办
释义
    本案涉及买卖房屋过户手续的问题。法院认为,卖方应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以完成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判令原告在办理过户手续后支付剩余部分房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转让应办理登记手续,但未办理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
    本案中,卖方拒绝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法院判决卖方应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同时原告在过户后支付剩余房款。
    法律分析
    【事件经过】
    经某事务所居间介绍,原告张某和被告李某、孙某与2010年6月12日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系争房屋,建筑面积83.57平方米、车库12平方米左右。房屋转让价格41.3万元(该房价包括车库),本合同签订后,支付购房定金5万元,待支付尾款时抵作房价款;2010年6月28日付款25万元,余款11.3万元在做产证时付清。2010年6月28日、7月5日分别支付购房款25万元、5万元。2014年三月,被告将领取的系争房屋钥匙交付给原告。嗣后,原告对房屋进行装修,并搬入房内一直居住。2014年8月9日,被告取得系争房屋的产权证。因被告拒绝协助原告办理系争房屋的房屋过户手续,并协商不成,故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系争房屋的房屋过户手续。
    【法律解读】
    卖方拒绝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怎么办
    买卖合同的卖方不但应当交付买卖合同项下的标的物给买方,也应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至买方。依据《》的规定,房屋所有权的转移,需要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本案中,买方依约支付了购房款,卖方应当依约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以转移房屋的所有权至买方。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故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同时判令原告在办理过户手续后支付剩余部分房款。
    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结语
    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卖方有义务将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并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法院认为原告已按约支付购房款,故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卖方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需登记,登记后方生效。因此,在办理过户手续后,原告还需支付剩余部分房款。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法律保护合同的有效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 第四十六条 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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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7 14:5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