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法被迫辞职规定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被迫辞职”的事由必须符合法律的实体性规定。 即劳动者“被迫辞职”的事由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以下简称“本条”)的规定,实践中主要包括:1、未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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