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罪的四要件: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的国有所有权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2、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出售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4、本罪在主观方面为故意,并有明确的徇私动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