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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改革开放以前城市就业的主体是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长期实行的是‘统包统配’,也就是国家根据计划和需要统一安排就业,人们多重政工轻农商。上世纪八十年代初‘中国青年就业问题’调查结果显示,当时青年人在评价职业时看中的是社会地位、社会意义,发挥个人才能和报酬反而排在后面。”郭先生表示,随着时代发展,固定工制度阻碍了劳动力的流动,养成了职工的“铁饭碗”意识,不利于劳动力资源的有效配置。为改变这一弊端,1986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国有企业劳动制度改革的“四项规定”,决定改革企业用工制度,规定国有企业招工一律实行合同制。这一改革确定了企业用人的主体地位,打破了企业职工能进不能出的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条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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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22:5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