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连带责任中求偿权的程序是什么 |
释义 | 连带责任人承担了连带责任后,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以执行程序通过申请再执行解决。连带责任人承担了全部或部分债务后,转而向原审法院申请执行主债务人或被部分免责债务人的财产。通过裁定方式解决。即连带责任人承担了全部或部分的债务后,向该案终审法院请求债务追偿,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以裁定书的形式确认其追偿的权利和数额再由原审法院执行。通过再行起诉方式。 一、连带债务的效力有哪些有什么 连带债务责任的效力,一为其对外效力,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发生的效力;二为内部效力,即在连带债务人之间发生的效力。 连带债务的外部效力是指,每一个债务人均负有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中的一人、数人或全体请求履行,也有权向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请求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当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履行全部债务后,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 连带债务的对外效力在债务人民事权利能力存续时有效,即自然人和法人主体资格的存在。但是,如果当作为连带债务人之一的自然人死亡或法人解散、破产时,连带债务的对外效力是否对其适用。 连带债务的内部效力是指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清偿了全部债务,其他债务人的债务也随之消灭,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就超其应承担的部分向其他债务人请求偿还。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就超其应承担的部分向其他债务人请求偿还,就形成了清偿债务的债务人的求偿权。 二、连带债务人是否有求偿资格 连带债务人能求偿。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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