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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拖欠利息的债权人可以解除借款合同吗
释义
    拖欠利息且经催告拒不支付的债权人能解除借款合同。借款利息一般是在借款期限届满时或者合同履行期间按照约定分批偿付给债权人,债务人拖欠利息的债权人可以先行催收,经追讨拒不支付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赔偿损失,依法解除借款合同。
    一、根据现行法他人欠钱怎么起诉
    1、遇到他人欠钱的情形若是想要起诉,起诉时需要提交以下的材料:
    (1)借款协议或借据;
    (2)借贷关系有担保人的,有关担保的证据;
    (3)借贷双方交付、收到钱款的凭证;
    (4)债务人借款用途的证明;
    (5)债务人应当支付利息的证明;
    (6)无利息约定,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债权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应有到期不还或经催告不还的证据;
    (7)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应有证明债权凭证真实性及清偿债务的相关证据;
    (8)付款付息凭证。
    2、一般情况,起诉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交副本;
    (2)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明(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等);
    (3)本院具有管辖权的证据;
    (4)其他证据。
    二、有欠条不还款如何催讨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借款人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债务应当清偿。
    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三、如何确定主债务履行期间
    债权人和债务人有约定还款期限的,约定期限为债务履行期间。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为不定期债务,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还款,但要在合理期限内告知债务人,告知期限是债务履行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形式和内容】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返还借款的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逾期返还借款的责任】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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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21:0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