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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通事故责任书签字后可以进行复议吗?
释义
    交通事故责任书签字后仍可复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包括基本情况、事故经过、证据分析、责任认定等内容。签字后也可更改,双方可通过交警调解或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为一年。交警部门一般采用不告不理原则。
    法律分析
    一、交通事故责任书签字后还能复议吗
    交通事故责任书签字后还能复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当事人可以根据责任书载明的有效期内提起上诉。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二、交通事故责任书包括哪些内容
    交通事故责任书包括以下内容:
    1.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2.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3.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4.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5.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三、交通事故后责任认定书签字后能改吗
    交通事故经过交警同志处理后,往往要签订事故的责任认定书,一旦在责任认定书上面签名了,代表你同意了交警的处理。但也可以更改。
    在接收到交警为事故双方出具的认定书以后,就标明对方认可了事故的存在和责任的划分,也就是说双方就应该为各自的过错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在交警队留下了事故的记录。
    只要是出具了认定书后,双方可以通过交警的调解,也可以直接到法院诉讼,交通事故案子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关于销案一说,一般来讲,交警部门应该是采用的是不告不理的原则。
    拓展延伸
    交通事故责任书签字后的复议程序及注意事项
    交通事故责任书签字后,如果当事人对其内容或结果有异议,可以进行复议程序。复议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当事人应向相关机关提交复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和理由。其次,相关机关将会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并重新评估事故责任的分配。最后,机关将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当事人。在进行复议时,当事人需要注意以下事项:及时提交复议申请,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了解复议程序和时限,确保按时完成各项申请和提交;配合相关机关的调查和审查工作,提供必要的配合和协助。只有通过合法的复议程序,当事人才能有机会重新评估和争议交通事故责任书的内容和结果。
    结语
    交通事故责任书签字后,当事人对其内容或结果有异议时,可以进行复议程序。复议包括提交申请、提供证据和理由、审查评估、作出决定等步骤。当事人应及时提交复议申请,提供充分证据支持主张,并了解复议程序和时限。配合相关机关的调查和审查工作也是必要的。只有通过合法的复议程序,当事人才能重新评估和争议交通事故责任书的内容和结果。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 调 查 第四节 检验、鉴定 第五十四条 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并出具书面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由鉴定人签名,鉴定意见还应当加盖机构印章。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委托人;
    (二)委托日期和事项;
    (三)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检验、鉴定的时间;
    (五)依据和结论性意见,通过分析得出结论性意见的,应当有分析证明过程。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应当附有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 调 查 第四节 检验、鉴定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进行审核,并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检验、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公正、客观的;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三)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五)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六)检材虚假或者检材被损坏、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七)其他可能影响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公正、客观的情形。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三日内重新委托检验、鉴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 调 查 第四节 检验、鉴定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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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8 16:3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