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国务院对耕地的批准权包括: (一)永久基本农田,即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禁止占用的耕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这里不包括同时征用基本农田的行为;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包括了耕地之外的所有土地,同时也包括征用耕地三十五公顷以下其他土地的总面积超过七十公顷,都必须报国务院批准。其他都为省级人民政府的审批权。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