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殴打他人的主从犯区别有什么? |
释义 | 首要分子是指犯罪集团或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积极参加者在刑法中未作具体表述,刑法理论界一般认为,积极参加者指在聚众斗殴中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实施纠集人员、准备斗殴器具、互殴等行为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或者直接致死、致伤他人的自然人。积极参加者也可以按阶段划分,在聚众阶段中,在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指挥下,积极与相对方联络、预 约斗殴、纠集人员、积极提供斗殴工具的犯罪分子,是积极参加者;在斗殴阶段中,积极实施斗殴行为,直接致死、致伤他人的犯罪分子,也是积极参加者。 一般参加者,是指在聚众斗殴中作用较小,危害行为不严重的人员。法律没有追究这部分人的刑事责任,说明该部分参加人员符合刑法第13条的规定, 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这部分人包括在聚众斗殴中态度一般,或其他只有轻微参与行为的人,如尾随到场,消极应付,作用不大,甚至是被 胁迫参与的,不构成犯罪,当然也不是聚众斗殴罪的从犯。 殴打他人,情况严重的可以处拘留、罚款。殴打他人主要处罚的是首要分子和其他的积极参与者,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斗殴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而其他的积极参与者并没有明确的表述,可以是组织纠集人员的人,也可以说准备斗殴器具的人。 一、多次聚众斗殴怎么判刑 多次聚众斗殴,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斗殴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众斗殴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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