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执行过程中发现诉讼案件的管辖有问题的如何处理 |
释义 | 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一、如何正确断定执行案子的管辖? 履行统辖,是指区分人民法院受理履行案子的职权规模,以断定各级人民法院对具体案子的权限和分工。 正确断定履行案子的统辖,可以确保收效的法令文书及时付诸履行。作为履行根据的法令文书不同,履行案子统辖也所差异: 1、人民法院制造的具有产业履行内容的民事判定、判决,不论是第一审仍是第二审或许再审,一律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履行。法令另有规则的在外。 2、发作法令效能的付出令,由制造付出令的人民法院履行。 3、人民法院制造的供认和履行外国法院判定、判决或外国仲裁组织判决的判决书和履行令,由制造该判决和履行令的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履行。 4、仲裁机关制造的发作法令效能的判决书、调解书以及由公证机关制造的发作法令效能的债务文书,由被履行人住所地或许被履行人的产业所在地人民法院履行。 二、申请执行的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十二条:对于下列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指定管辖:(一)管辖有争议的案件;(二)需要改变管辖的案件;(三)需要集中管辖的特定类型的案件;(四)其他需要指定管辖的案件。以上就是为您做出的解答,您明白了吗?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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