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不是,参保人可变更其他定点医疗机构。 法律依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第三十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二档、三档参保人,应当选定本市一家社康中心作为门诊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有用人单位的,由其用人单位选定;无用人单位的,由其本人选定。14周岁以下的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参保人,可选择一家社康中心或一家市二级以下医院作为门诊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可变更所选定的社康中心或其他定点医疗机 构,自变更生效次月起在变更后的社康中心或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 第四十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参保人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地方补充医疗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凭本市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开具的处方购买。 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连续参保满一年,在同一医疗保险年度个人自付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的,超过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或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70%,参保人年满70周岁以上的支付80%。 第四十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在本市定点社康中心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70%由其个人账户支付,30%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