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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职务侵占罪与拿回扣的关系
释义
    职务侵占罪的主旨是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物,满足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单位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要件。犯罪客体包括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客观要件包括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单位财物、数额较大。主体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主观要件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目的。无需实际占有或行使权利。
    法律分析
    应该构成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在认定时,需要满足“利用职务之便”这一要件。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担任一定管理性职务或因工作需要而主管、经手、管理财务的便利。
    这应该是满足利用职务之便的这种认定,是利用了自己的职务特点收取了他人财物,所以应该是职务侵占。
    如何正确认定职务侵占罪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这里的“公司”,是指依照我国公司法合法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
    2、必须有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
    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参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侵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1、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等实际领导者。
    2、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
    3、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结语
    综上所述,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该行为应构成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的认定需要满足利用职务之便的要件,即利用担任一定管理性职务或因工作需要而主管、经手、管理财务的便利。在客观方面,必须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并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主体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而主观方面则是具有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因此,根据以上要件,可以确认该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法律依据
    关于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指导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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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3:2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