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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兑有债务的营业执照债务由谁承担
释义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法人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而公司要进行清算,在清算期间公司要收回债权偿还公司欠下的债务。而且被吊销企业的出资人或有限公司的股东应依法履行组织清算的义务,拒不清算的,要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一、破产清算的法律责任
    1、清算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183条的相关规定,公司破产清算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由此可见,公司的清算义务是由股东承担的,除破产清算由人民法院组织外,其他情况下,股东必须自行组织清算。
    2、债务清偿责任
    在公司被强行注销、法人资格不存的情况下,股东仍可以以其个人名义并作为民事主体履行其清算的义务。在实体上,公司被注销后,其财产当然应分配于公司的股东,而事实上,在一般情况下,公司的财产也的确被股东所分配或占有。本来通过正常的清算程序,在公司负债大于资产的情况下,股东是不可能获得任何剩余财产的,而由于未进行清算,使得股东获取了公司的财产,但却未承担任何公司的债务。根据公司无法清算的原因,可以将公司无法清算时的清算责任区分为:财产混同时的无限连带责任、清算资料缺失的侵权赔偿责任和拒不履行清算义务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公司吊销后原公司债务如何承担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解散及清算制度,该制度一方面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责任范围,保护公司股东,另一方面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也规定了在公司解散时股东的清算义务,促进公司股东及时进行清算并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股东滥用公司的有限责任以抽逃资产、规避债务。《公司法》首先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公司解散的原因,并要求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股东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可见,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依法必须解散,而没有其他选择,同时清算责任是股东在公司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后的法定义务,必须履行,且此项义务属于全体股东,与股东的持股比例及是否实际控制公司无关。
    三、公司清算过程中侵害权利人利益的主要类型
    (一)公司的注销未经过合法的清算环节
    相关债权人和利益关系人的切身利益的实现是建立在有效的、合法的清算基础上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公司解散后,股东等清算主体不主动进行清算,致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清偿,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公司要想解散必须经过一个法定的环节,那就是清算,法人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只能以其所有的财产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时第三方的利益将受到极大的威胁。法人在存续期间,其债权债务关系会一直存在,但是随着法人人格的消灭,与之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也会随之消灭,也就是说法人不再享有债权也不再承担债务。如果没经过清算环节的情况下进行注销登记,法人相应的债务就会随着公司的注销而消灭,对公司债权人不再承担相应的义务。我国有关法律都规定公司的解散一定要经过清算。法律对此明文规定:“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外的活动”。
    (二)股东违法分配公司财产
    在实践中,公司股东并未对公司进行实质的清算程序,而是另外一种方式,就是利用违法方式,在公司财产未进行偿还债务的时候,就将公司财产在股东之间进行分配。清算时候的财产分配一定要依据法律的规范进行。我国公司法明文规定:“公司财产未按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如果没有经过清算,就将财产在股东之间进行分配,债权人就有权向法院诉讼,请求法院判定该股东非法占有公司财产,并赔偿其因此种行为所受到的损失。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工商部门在受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时,要对公司是否履行了清算义务进行形式审查。如果发现公司没有进行清算,则不予给公司办理登记。否则,工商部门的行为就是无效行为,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就能够依照有关法律撤销工商部门的无效行为,并要求工商部门由其行为给公司债权人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债权申报期限的效力和预期申报债权的处理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明文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应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公司法虽然明确规定了债权申报期限,并没有对此期限的效力做出相关的规定和说明,债权人就搞不清楚此期限是债权的除斥期间还是债权的诉讼期间。此种缺陷最为常见的后果就是债权人在债权申报申报的期间内没有向清算组申报自己的债权,清算组就以债权人已过申报期限不具有法律效力为由,拒绝向债权人履行相应的债务。这是法律对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一大漏洞。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条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条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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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7: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