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婚被判刑离婚赔损失 |
释义 | 宁波晚报讯余姚某山村农妇张芸在遭受多年遗弃和打骂后,鼓起勇气状告丈夫王江重婚,而同时成为被告人的还有她的妹妹张茹,因为妹妹和她丈夫勾搭在了一起!不久前余姚法院依法对王江、张茹二人以重婚罪论处,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和拘役3个月。9月30日,法院又判决张芸与王江的离婚,依法判令犯有重婚罪的王江作出3万元精神损失赔偿。 张芸1987年和同村的王江结婚,生有一儿一女。但自丈夫9年前到余姚城里开起一家小店后,平静的生活突起波澜,两人的生活中插入了第三者。而且这第三者正是她的妹妹张茹。1995年冬天的一天晚上,张芸发现妹妹竟与丈夫勾搭上了。为了维持家庭,张芸原谅了二人。两个月后,丈夫变卖了店里所有值钱的东西,和她妹妹突然失踪,3年后,张芸终于打听到了丈夫和妹妹的下落。原来,两人承包了一个果园,早就公开生活在一起。张芸带着孩子找上门去,哭求丈夫跟她回家。丈夫却把她踢倒在地。妹妹也骂她没用,看不住自己的老公。此后,丈夫看见她就要大打出手,张芸只好远远地躲着。丈夫对两个孩子也一直不闻不问,从不拿出生活费。 今年2月,张芸鼓起勇气向法院提交了刑事自诉状,要求追究丈夫和妹妹重婚罪的刑事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人均构成重婚罪。此时王江也向法院提出了与张芸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在判王江犯重婚罪的基础上,认定他与张芸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准许离婚。同时,法院认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责任在于王江与他人重婚,于是判王江向张芸赔偿精神损失。 一、如何证明男方重婚 在发现丈夫重婚时,妻子可以向法院起诉他涉嫌重婚罪,但是胜诉是需要充足的证据的,那么妻子在起诉丈夫重婚时应该证明他有重婚的行为。符合重婚罪的条件是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者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首先就是要证明丈夫与其他人有以夫妻的名义生活,比如丈夫与另一人互称老公、老婆,有共同生育的子女,丈夫居住地周围的邻居都有理由认为他们是夫妻,并不知道丈夫在法律上的妻子另有其人,这种情况就需要收集证人证言来证明丈夫有重婚罪的行为。或者是丈夫没有与妻子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就与其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这种情况比较容易拿到证据,在民政局一查就可以知道。 其次,同居时间的长短也可以作为证据。丈夫与另一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应以持续一段相当长的时间段为必要,如果他们只是短期的以夫妻名义同居,二人并没有打算长期维持这种婚姻关系,比如说二人只在一起连续生活了短短的几个月,或者是断断续续地在一起生活了不足一年的时间,则不宜认定丈夫有重婚的行为,否则有定罪扩大化的嫌疑。一般应以持续一年以上作为认定的标准为宜。 最后,可以收集一些其他的证据,比如丈夫与另一人在购房、租房、安装电话、网络等事项时所填写的一些表格中记载的二人之间的关系,他们如果有生育的话,婴儿出生时的手术通知书上的签名,婴儿出生证上的父母栏的记载等等诸如此类的证据,都可以也应该成为重要的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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