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电脑被捡走后卖给别人有权追回吗 |
释义 | 问:我的电脑遗失在公园,被刘某捡走后卖给了王某,我还可以要回我的电脑吗? 律师解答: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该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又规定,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如果王某购买时是善意且以合理的价格购买并占有,王某使用善意取得的规定取得了电脑的所有权,你只能要求无处分权人刘某赔偿损失。否则,你既可以要求刘某赔偿损失,又可以自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要求受让人王某返还电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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