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股东对关联交易的救济权应当无须公司批准,是依据股东自己的意思表示就能行使的权利。 可作为股东救济权的权利有以下几种: 1、变更权。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思表示请求法院变更关联交易权利和义务内容的权利。 2、撤销权。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思表示请求法院撤销关联交易的权利。 3、无效确认权。股东依单方意思表示请求法院确认关联交易无效的权利。 4、代位权。 当关联交易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公司怠于向关联人行使请求权时,股东可依自己的意思代表公司向关联人行使请求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