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南宁仲裁委员会注销登记需要什么材料 1、注销登记申请书 2、组建仲裁委员会的市的人民政府同意注销该仲裁委员会的文件 3、清算报告 4、仲裁委员会登记证书 二、南宁仲裁委员会注销登记受理条件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5〕44号)中《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决议终止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2.《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 第七条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文件、证书之日起10日内,对符合终止条件的仲裁委员会予以注销登记,收回仲裁委员会登记证书。 三、南宁仲裁委员会注销登记设定依据 1、《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决议终止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十条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3、《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变更住所、组成人员,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向登记机关备案,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与变更事项有关的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