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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医疗事故鉴定专家选取要注意些什么
释义
    医疗事故鉴定专家选取要注意以下问题:
    1、在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应当抽取法医参加鉴定;
    2、专家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是近亲属关系的,或者专家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应该回避。
    一、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应如何处理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二、工伤鉴定的规定
    工伤鉴定的规定如下:
    1、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尸检制度有哪些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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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7:4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