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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诈骗数额达到江西诈骗罪立案标准怎么确定量刑标准
释义
    江西诈骗罪立案标准及量刑标准的确定与诈骗数额和犯罪情节有关,需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如后果。辩护律师收费根据不同阶段而定。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包括判处管制、拘役或附加刑、判处有期徒刑但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患病或怀孕妇女等。江西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为5000元起,巨大为50万元起。定罪证据需证明被告人身份、犯罪存在与实施、刑事责任能力、犯罪事实及后果等。
    法律分析
    一、诈骗数额达到江西诈骗罪立案标准怎么确定量刑标准?
    需根据诈骗数额和相关的犯罪情节确定量刑标准。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在江西诈骗案件中辩护律师的收费依据是怎样的?
    1、侦查阶段:800--5000元。
    2、起诉阶段:800--5000元。
    3、一审阶段:1600--15000元。
    三、在江西诈骗案件中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有哪些?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四、江西省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1、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千元为起点。
    2、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
    3、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五十万元为起点。
    五、诈骗罪的定罪证据需证明哪些犯罪事实?
    (一)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
    (二)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
    (三)被指控的犯罪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四)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罪过,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
    (五)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等;
    (六)是否系共同犯罪或者犯罪事实存在关联,以及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七)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
    (八)有关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
    (九)有关附带民事诉讼的事实;
    (十)有关管辖、回避、延期审理等的程序事实;
    (十一)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
    江西诈骗罪立案标准是五千元,所以满16周岁也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就会被判刑。但江西当地人民法院在审理诈骗案件时,除了诈骗数额还应该结合其他的犯罪情节量刑,例如诈骗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后果。
    结语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江西省对诈骗罪立案标准的认定是五千元。然而,在江西诈骗案件的审理中,除了数额,还需要考虑其他犯罪情节,如诈骗行为对受害人造成的后果等。辩护律师的收费依据包括侦查阶段、起诉阶段和一审阶段。在江西诈骗案件中,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包括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以及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婴儿但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况。定罪证据需要证明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身份、犯罪存在与否、被告人实施犯罪的能力、动机、手段和后果等。综上所述,江西诈骗案件的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是根据数额和犯罪情节综合考虑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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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2:5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