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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提前介入审理的条件和流程是什么
释义
    法律分析:
    各纪检监察室负责收集本审查片区的上述四类案件的办理情况,对上述案件的查办提供指导,督促办案单位加快办案进度,在规定的办案期限内办结案件。在主要违纪问题基本查清、关键证据已经取得的情况下,要求办案单位制作案件调查报告初稿,填写案件提前介入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并及时与审理部门沟通。
    审理室受理后,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和完备程度进行审查,初步认定错误性质,对发现影响错误事实认定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及时提出建议,要求办案单位进行补证,督促办案单位及时将案件移送审理。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第三条 监督执纪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体现监督执纪工作的政治性,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
    (二)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等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应当向上级纪委报告;
    (三)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强化监督、严格执纪,把握政策、宽严相济,对主动投案、主动交代问题的宽大处理,对拒不交代、欺瞒组织的从严处理;
    (四)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执纪者必先守纪,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约束自己,严格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风险,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制约,确保监督执纪工作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第四条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把纪律挺在前面,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监督执纪全过程,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注重教育转化,促使党员自觉防止和纠正违纪行为,惩治极少数,教育大多数,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推动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经常拿起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及时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促使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增强党的观念和纪律意识。
    第二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起草谈话函询报批请示,拟订谈话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需要谈话函询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应当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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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9:2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