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这些案件的共同特点如下:第一,在案件性质上,被错误裁判的死刑案件大多为杀人案件。因为,总的来说,杀人案中被告人被判死刑者较其他罪案中被告人被判死刑的明显居多。第二,从错误裁判的性质看,死刑案件错误裁判基本上都是事实认定错误,而非适用法律错误。事实认定错误导致重大冤、错案件,这是错案领域的一种普遍现象,反映出我们在有些场合对死刑案件的证据审查和证明要求上缺乏慎之又慎的态度。第三,从错误裁判的主要原因看,死刑错误裁判的第一位原因总是取证上的刑讯逼供和证据运用中的口供主义。这一特点说明,口供主义的意识在刑事司法人员中依然根深蒂固。在刑讯逼供得不到有效遏制的情况下,死刑案件的错误裁判现象还会层出不穷。第四,从第二审程序重复错误裁判的情形看,“疑罪从轻”、“有罪推定”的传统观念在第二审过程中仍有市场。如“陈金昌抢劫杀人案”、“孙万刚杀人案”均属这种情形。第五,从纠正死刑案件错误裁判的过程看,高级人民法院纠错机制严重不足。主要表现:其一,纠错过程漫长。其二,高级人民法院发现原判错误后,通常不直接、彻底否定原判,而是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把纠正错判的机会留给原审法院。而原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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