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广西出台了我国首部保护红树林的法律。 保护红树林政策: 1、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红树林保护工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红树林保护管理的日常工作。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和其主管部门负责红树林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红树林的保护工作。海洋、国土、环境保护、财政、公安、农业、渔业、水利、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红树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红树林资源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在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中规定红树林资源保护措施,协助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红树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2、 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级红树林保护发展规划,作为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机构和人员配备,将红树林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3、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红树林的保护,对在红树林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扶持红树林造林和恢复,鼓励开展有关红树林保护和利用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国际合作,鼓励和扶持开展本地树种优选优育、病虫害防治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