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筹备组应该做哪些工作 |
释义 | 筹备组应当做好下列筹备工作: (一)确定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参照政府主管部门制订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业主公约》(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 (五)做好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业主代表: (一)违章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拒付物业费或者有其他违反临时管理规约、侵害 业主合法权益行为且未改正的; (二)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与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人有利害关系的; (三)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担任业主代表的情形的。 二.筹备组开展筹备工作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 (三)拟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四)提出首届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条件、名单和选举办法; (五)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对以上五项工作,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业主代表: (一)违章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拒付物业费或者有其他违反临时管理规约、侵害 业主合法权益行为且未改正的; (二)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与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人有利害关系的; (三)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担任业主代表的情形的。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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