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特定纪念物品灭失或损毁可否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
释义 | 特定纪念物品灭失或损毁可否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哺乳期公司裁员的补偿有没有精神损害赔偿 首先,哺乳期公司是不能裁员的,否则就违反了法律规定。其次,公司裁员的补偿是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的,只有根据工作年限和月工资来计算的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实践中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主要是指以下情形: 1、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2、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其他人格权利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如宣扬别人婚恋生活,在新婚夫妻房间安装监视设备,私自拆开他人信件了解他人的秘密等都属于违反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的行为,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害。 3、公民去世后,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人格权利受到非法侵害,使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痛苦的,死者的近亲属也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4、监护权受到侵害引起精神损害,受害人可以依法要求赔偿精神损害。 5、特定纪念物品遭受灭失或毁损引起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二、哪些情况下精神损害赔偿 1、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2、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其他人格权利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如宣扬别人婚恋生活,在新婚夫妻房间安装监视设备,私自拆开他人信件了解他人的秘密等都属于违反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的行为,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害。 3、公民去世后,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人格权利受到非法侵害,使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痛苦的,死者的近亲属也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4、监护权受到侵害引起精神损害,受害人可以依法要求赔偿精神损害。 5、特定纪念物品遭受灭失或毁损引起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三、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是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受到非法侵害而遭受精神痛苦,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我国法律到目前为止对于“隐私权”问题一直没有明确规定,是一个缺憾,但该司法解释对于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隐私的行为,也明确规定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也算是对立法缺憾的一个补偿。何谓“隐私”,现在通说的理解是涉及个人私密,属于个人不愿公开的信息,但因无明确法律界定,司法实践中因个案不同和各个法官理解不同而略有差异。 二是监护人和被监护人之间因他人非法侵害导致脱离,亲子关系或者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的,监护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三是自然人死亡后,他人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或者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或者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其近亲属因此遭受精神痛苦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四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被他人侵权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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