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夫妻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按揭房屋,离婚时需协商解决还贷和财产分配问题。如协商不成,法院可判决房产归登记者,未还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双方共同还贷的款项及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需由登记者补偿另一方。 法律分析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房屋登记在支付首付一方名下。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首先由双方协议处理。若协议不成,法院可以判决该房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房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在离婚时应由房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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