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禁止养犬区为南宁市兴宁区辖区内各机关办公室、医院服务区、学校的教学区、体育活动区、学生宿舍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犬只活动区范围为南宁市兴宁区市内河管理处朝阳溪十三中值班点旁三角地。 法律依据:《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携犬进入下列区域:(一)党政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及其他少儿活动场所;(二)会展中心、展览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三)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影剧院等公共文体场所;(四) 商场、宾馆、酒楼;(五)候车(机、船)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六)公园、城市广场、公共绿地、风景名胜区;(七)其他设有犬只禁入标志的公共场所。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第二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公约,约定村、社区或者住宅小区内允许遛犬的区域和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