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被告在面对不利证据时,应该采取的措施有两种,即争取排除证据或者通过其他证据反驳不利证据。若证据已经被接受,被告应该积极采取其他辩护手段,如通过证人证言、法律规定等方式辩护。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被告人或其辩护人对起诉书、证人证言、勘验、检查、鉴定、视听资料等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或者开庭后第一次询问前提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在审判过程中,当事人可以随时提出补充、修改、撤回或者放弃证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当事人对证据的证明力有异议的,应当在证据交换期间提出。”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当事人对证据的证明力有异议,可以举证相反。” 被告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辩护措施,争取保障自身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