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二审法院判决后不服怎么办 |
释义 | 二审判决后不服的处理方式如下: 1、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但是,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2、向检察院申请抗诉,当事人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一、二审的流程如下: 1、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查一审法院移送的上诉材料及卷宗,符合条件,予以立案; 2、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3、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4、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5、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6、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7、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维持原判,或者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2、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 3、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4、反映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及其他材料。 总之,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因此二审作出的判决裁定为最终生效裁判。如果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可以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申请再审。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双方都是公民,也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当事人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一、民事诉讼的流程是怎么样的 1、起诉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2、立案审查 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对裁定驳回起诉不服,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受理后,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3、排期开庭 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4、开庭审理 (1)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2)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3)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4)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5)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未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 5、宣判 同意判决,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区分对待: 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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