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协议终止需要哪些材料 |
释义 | 《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使用者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规定明确了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遵循《劳动法》的规定,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约定。劳动合同是在双方当事人意义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是主体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自义务的承诺,其履行也主要依赖于当事人的自觉和法律对劳动合同的保护。同样,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也是以当事人的意思一致为基础的,只要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这个解除就有约束力。双方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只能在劳动合同签订后,未履行或全部履行前进行。解除劳动合同,只对未履行的内容有效,未履行的部分不履行,也不对当事人有法律保护的约束力。劳动合同中履行的内容没有解除的问题。当事人双方按照上述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 (一)用人单位应在合同期满前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劳动者。原劳动部《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规定,企业在劳动合同同期满前一个月向员工提出终止或更新劳动合同的意向,立即办理相关手续。 (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员工流动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应立即向员工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终止劳动合同是解除劳动关系的形式之一,使用者必须立即向员工提供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书。 (3)终止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一些问题的意见》第38条指出,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终止,使用者不支付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国家有别的规定的,可以从那个规定开始。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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