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清偿,通过履行行为或者通过给付结果的产生使负担的给付对有受领权的债权人或第三人发生效果。 2、抵消,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各以其债权充抵债务的履行,双方各自的债权和对应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 3、提存,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因债务人难以向债权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将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4、免除,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全部或部分消灭债权债务。 5、混同,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致使债权债务终止。 一、合伙人死亡必然导致合伙合同终止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七条规定,合伙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的,合伙合同终止;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合伙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例如,合伙合同可以特别约定此种情况下不终止合伙合同,而是由承受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的合伙人权利义务的民事主体,如继承人、法定代理人等,作为新的合伙人,也可以约定该合伙人退出合伙关系,其他合伙人之间的合伙关系继续存续。 二、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八条规定,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依据本法第九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根据上述规定,合伙合同终止,合伙财产应当按照以下顺序处理: 一是支付因终止产生的费用。因终止产生的费用,包括合伙财产的评估、保管、变卖等所需要的费用,以及有关的律师费用、诉讼费用、仲裁费用等。 二是清偿合伙债务。 三是在全体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 具体而言,首先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