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见证人,是指当场目睹合同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可以作证的人。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后就成立了,是否有见证人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以及合同的效力,因此不是必须的。 见证人并非签订借款合同的必要条件,借钱还钱虽是双方的事,但最好有第三人在场,特别是小额未打借条的借款,以减少日后发生纠纷的可能。除非特别约定,在民间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和见证人,对债务的履行不承担保证责任。 一、借款合同的特征 (一)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金钱。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一种作为特殊种类物的金钱,因此,原则上只发生履行迟延,不发生履行不能。 (二)借款合同是转让货币所有权的合同。当贷款人将借款即货币交给借款人后,货币的所有权移转给了借款人,借款人可以处分所得的货币。这是借款合同的目的决定的,也是货币这种特殊种类物作为其标的物的必然结果。 (三)借款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有息借款),也可以是无偿合同(无息借款)。 (四)借款合同一般为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的形式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二、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