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非法屠宰属于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管理,依法可以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 法律依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2、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3、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4、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对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