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男方出售个人房屋无需配偶同意,但出售夫妻共同财产需征得双方同意并共同签字。如男方私自出售,配偶有权追回。但若第三人以善意购买且已登记,则配偶无权追回。 法律分析 如果男方出售个人房屋,则无需得到配偶的签字同意。但如果男方出售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则需要得到配偶的同意,并且夫妻双方需共同签字。如果男方未经配偶同意擅自卖掉房屋,配偶有权追回房屋。如果第三人以善意购买该房屋,并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则该买卖行为有效,配偶无权主张追回该房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 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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