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解析: 设施农业用地纳入农业内部结构调整范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再需要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明确作物种植和养殖设施建设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可以使用但必须补划同等数量、质量的永久基本农田。同时,用地规模实行差别化政策。对养殖类设施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总面积为100亩以上的,所用永久基本农田比例不超过25%,数量不超过50亩;在100亩以内的,不超过10亩。采取“比例+上限”模式,既满足了占地面积较小、受基本农田限制的农村散养户的需求,又能保障大型种植养殖产业的用地需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结构调整的引导和管理,防止破坏耕地耕作层;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应当及时组织恢复种植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