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诉案件撤回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案件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因出现一定的事由,决定对提起公诉的全部或者部分被告人撤回处理的诉讼活动。它是一种刑事诉讼程序的补救机制,是公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纵观世界上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公诉撤回权。但就这一重要的刑事诉讼制度仅在我国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第108条中曾经做出过明确的规定,在之后的1996年及2013年的新刑诉法中均没有对该项制度做出规定,所幸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分别在1998年、1999年及2012年的出台的司法解释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又分别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将其重新纳入刑事诉讼程序的轨道。由此可见,公诉案件撤回起诉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自身价值。 一、已提交法院还会不起诉吗 案子到法院,检察院还能拿回来不起诉。 撤回起诉是指在审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发现所公诉的案件存在严重缺陷,进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将案件撤回的刑事诉讼程序。撤回起诉不是撤回案件,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案件到了法院,检察院是不可能倒逆诉讼程序,将案件从法院撤回到检察院的,也就是说,案件到了法院,法院只有对被告人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裁定或者判决。 二、在我国存疑不诉是否国家赔偿 存疑不起诉,是没有国家赔偿的,国家只是暂时不对嫌疑人提起诉讼,主要是因为证据不足,不代表不追截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0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四款规定决定不起诉的,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提起公诉。这是检察机关对存疑不起诉案件保留公诉权的行为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