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汉朝沿袭前朝三公九卿制度,汉武帝时设中书令节制相权. 唐朝,设三省六部,相权一分为三,分归中书,门下,尚书三省,分别负责决策,审议,执行. 明朝,朱元璋直接废除丞相制度,到明成祖时设内阁大学士,到明后期,其权利甚至可以左右皇位的继承.同时设立一系列特务机构,有锦衣卫,东厂,西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