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章,在一定的条件下,人民法院是可以执行被执行人妻子财产的,例如被执行人通过离婚逃避债务,将财产转移到妻子名下。执行依据仅确定债务人为夫妻一方的,法院在执行阶段不得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在不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前提下,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的配偶实际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申请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配偶可以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提出执行异议。如被执行人配偶认为相应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自己的个人财产,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章提出异议。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章》第三条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离婚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分割给其配偶,该配偶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