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人代位权如何行使? |
释义 | 保险人代位权是指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后,可以代替被保险人行使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代位权的意义在于维护公平正义,确保第三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确定保险人的赔偿义务,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赔偿。保险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包括保险事故发生、第三方损害行为、被保险人有请求赔偿权利以及保险人已支付赔偿金。 法律分析 一、保险人代位权的定义 所谓保险人代位权,又称代位求偿或权益转让,简称代位,是指财产保险当中,由于第三方的过失或错误等导致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赔偿后,可以在其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人代位权的意义。保险法上保险人代位权的法理,是在不当得利禁止原则或曰损失补偿原则之下,达成以下三个目的,以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1、维持第三人的损害赔偿义务,使第三人不会因保险人的赔偿而免除民法上的法律责任; 2、确定保险人的保险赔偿义务,使保险人不因被保险人可向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而免除或减少其保险赔偿义务; 3、防止被保险人不当得利,使被保险人不得因同时拥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和保险金请求权而获得双重赔偿. 二、保险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如果自己购买了保险的,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可以找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保险公司理赔后,可以取得代位求偿权。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保险代位权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据此,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 2、保险事故的发生系保险合同以外的第三者的损害行为造成的; 3、被保险人对实施损害行为的第三人有请求赔偿的权利; 4、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 结语 保险人代位权的行使,是保险法下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旨在维护公平正义,确保第三人不因保险人的赔偿而免除法律责任,同时确定保险人的赔偿义务,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赔偿。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代位权的行使需要满足四个条件:保险事故发生、第三者损害行为、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权利以及保险人已支付赔偿金。这一制度的实施为保险合同的履行提供了保障,有助于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三章 保险公司 第六十七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保险公司的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四十七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保险公司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当品行良好,具有保险销售所需的专业能力。保险销售人员的行为规范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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