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再提供法律援助的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法律援助中心不予受理的案件包括申请人过错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案件,无法提供证据的案件,可由行政机关处理的事务,简单且无需法律代理的案件,已经尽力救济的案件,以及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的案件等。 法律分析 1、因申请人的过错责任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引起的民事诉讼或刑事自诉案件。 2、因申请人过错而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3、申请人提供不出涉讼案件的有关证据而且无法调查取证的案件。 4、可由行政机关处理而不需通过诉讼程序的事务。 5、案情及法律程序简单,通常无须聘请法律服务人员代理的案件。 6、已竭尽法律救济的案件。 7、申请人提供不出任何证明材料或出具虚假证明骗取法援的。 8、其他经主管机关批准,法律援助中心对外声明不予受理的案件。 拓展延伸 法律援助终止的条件有哪些? 法律援助终止的条件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当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达到了法律援助的财务资格上限时,法律援助可能会终止。其次,如果申请人在案件进行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法律援助可能会被终止。此外,如果申请人在案件进行过程中自行解决了纠纷或者放弃了继续进行法律诉讼的权利,法律援助也可能会终止。最后,如果申请人不配合律师的工作,或者与律师之间存在严重的不和谐关系,法律援助也可能会被终止。综上所述,法律援助终止的条件是多方面的,具体情况需要根据个案来进行判断。 结语 根据法律援助的规定,对于因申请人过错导致的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案件,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或无需聘请法律代理的简单案件,以及其他经主管机关批准的案件,法律援助可能会终止。此外,申请人经济状况达到财务资格上限、提供虚假信息、自行解决纠纷或放弃诉讼权利,以及与律师关系不和谐等情况也可能导致法律援助终止。具体情况需根据个案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第五章 律师协会 第四十三条 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 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律师协会,设区的市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地方律师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第四章 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第四十二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第二章 律师执业许可 第十三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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