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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被法院强制支付不当得利,申请破产!
释义
    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当法院裁决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如果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如果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法院强制支付不当得利,申请破产!
    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当法院裁决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如果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如果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您好!公司宣布破产,无欠条,能否申请债权人?
    债权人是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债权人申请公司破产的条件: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债权人享有的债权是合法的、受法律保护的民事债权;3、债权人的债权是财产上的请求权;4、债权人的债权应是现实的债权;5、债权人的债权是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房地产商申请破产,业主需要向法院申报债权
    法律分析:房地产公司进入破产程序,购房人确实需要申报债权。需要明确是继续履行合同,还是要求退款。及时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如果不申报,待进行破产财产分配的时候是没有资格进行分配的。因为物权以登记为准,房产证没有拿到,只是债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第四十六条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第四十七条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教育破产,申请退费
    民办学校破产清算需注意以下法律问题:1、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2、对民办学校的财产,按照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优于教职工的工资,优于其他债权的顺序清偿;3、需注意的其他法律问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八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第五十九条对民办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三)偿还其他债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公司没有宣布破产,但是土地和工厂已经被法院拍卖,是否可以视为公司破产
    企业破产,宣告破产的情形:1、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企业批产;2、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该内容由 范晓峰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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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14:3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