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偷税漏税补交不再判刑 |
释义 | 偷税漏税补交不判刑了吗?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纳税人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已受行政处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逃税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客体、客观、主体和主观要件。客体是侵犯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行为,客观要件包括虚假纳税申报或不申报、逃避较大数额的税款以及扣缴义务人的欺骗行为。犯罪主体可以是个人或单位,而主观要件一般为故意。因此,逃税行为仍然可能构成犯罪,但补缴税款并受行政处罚可以减轻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一、偷税漏税补交不判刑了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二、逃税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逃税罪的客体是指逃税行为侵犯了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秩序。 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和过失。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行为是在故意的心理状态下进行的。不进行纳税申报一般也是故意的行为,有时也存在过失的可能,对于确因疏忽而没有纳税申报,属于漏税,依法补缴即可,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因此,逃税罪的的主观要件一般是故意。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逃税罪涉及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并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纳税人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逃税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均可构成逃税罪的犯罪主体,而故意是逃税罪的主观要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修正):第五章 关税 第五十六条 下列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减征或者免征关税: (一)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三)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 (四)规定数额以内的物品; (五)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二百一十二条 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修正):第五章 关税 第五十九条 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的货物,以及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准予暂时免纳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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