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仓至仓原则是指保险人的承保责任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发货人仓库开始,直至该项货物被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仓库为止。海运进出口货物运输险的保险责任起讫,不是象财产、人身等保险险种规定从什么时候开始到什么时候终止,它是从货物“运离”保险单上列明的装货港发货人仓库开始,直到“送交”保险单上列明的目的港收货人仓库时终止,中间包括:多次的转运、海轮与港口间的驳船运输责任、港口与仓库间的陆上运输责任、存放在港口码头库场待运期间的责任。上述“运离”是指货物一经离开发货人仓库,保险责任即开始,如货物装运车运离发货人仓库后发生翻车、落水、或失火等货损货差,在保险险别的责任范围内,保险公司就应负责,上述“送交”是指货物一经送入收货人库场,这里要明确的是以保险单内载明的最终港口或目的地的收货人库场而言,保险责任即告终止,在收货人库场内发生的货损货差,保险公司是不予负责赔偿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四十六条 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前款规定,不影响承运人就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在装船前和卸船后所承担的责任,达成任何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