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如何确定补正判决的适用情形? |
释义 | 补正判决的适用情形及相关法律规定。民事诉讼中,补正判决适用于判决书中的笔误、陈述记录的遗漏或差错等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7条和第154条的规定,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权申请补正,并可上诉对于裁定范围内的裁定。法庭笔录应当准确记录,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可签名或盖章。裁定书应明确结果和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法律分析 一、补正判决的适用情形 在民事诉讼中,补正判决适用的情形包括判决书中有笔误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等。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法庭笔录 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范围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补正判决适用于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陈述记录有遗漏或差错等情形。法庭笔录应当准确记录审理活动,并在当庭宣读或五日内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如有遗漏或差错,有权申请补正。裁定范围包括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等事项。对不予受理、管辖异议、驳回起诉等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明确裁定结果和理由,并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印章。口头裁定应记录在笔录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一章 审判组织 第一百八十五条 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一章 审判组织 第一百八十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或者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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