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被拘留人对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被拘留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拘留人或其近亲属提出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担保人需与本案无牵连;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行政拘留处罚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派出所无权决定。 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当折抵。 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拘留决定应当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当事人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若确未收到法律文书,可据此以未超出法定期限为由提起复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