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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拒执罪管辖权规定
释义
    

法律主观:
    


    1、犯罪主体 拒不执行裁判罪是一种特殊主体。 (1)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即由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规定的曾有作为或不作为义务的自然人。 (2)被执行人是单位的,追究的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 员。 (3)与被执行人共同实施妨碍执行和拒不执行的行为人。 2、犯罪客体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裁判和执行的权威。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直接损害人民法院裁判和执行的严肃性,严重影响了法院裁判权威和执行权威,在破坏了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的同时,间接损害了 诉讼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 3、主观方面 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明知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已经生效,必须执行,在有能力执行的情况而故意拒不执行,希望通过拒不执行的犯罪行为,使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无法得到执行,以满足自己或单位的非法利益。 4、客观方面 表现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情节严重。
    

法律客观:
    


    《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第五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告人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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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2:5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