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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023检察机关内部的批捕的规定是什么
释义
    批捕程序及建议检察院不予批捕的情形
    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时,需提请批准逮捕书,并移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检察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审查逮捕条件,作出批准或不批捕决定。不予批捕的情形包括:预备犯、中止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初犯、从犯、胁从犯、自首、立功、退赃、悔罪、过失犯罪、和解协议、未成年人、老年人、严重疾病等。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
    法律分析
    一、检察机关内部的批捕的规定是什么
    1、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由立案侦查的单位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署后,连同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
    2、检察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条件,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证据进行审查,检察机关采取办案人员阅卷,审查起诉部门的负责人审核,由检察长决定的方法进行审查。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审查批捕,应当交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3、检察机关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分别作出以下决定: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对于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不批捕的决定,制作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说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4、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二、批捕程序中建议检察院不予批捕的几种情形
    1、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2、主观恶性极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积极退脏、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3、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4、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提供担保的;
    5、犯罪嫌疑人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
    6、年满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的;
    7、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结语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提供逮捕书及相关材料,经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然而,在批捕程序中,有几种情形建议检察院不予批捕,包括属于预备犯、中止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情况,以及初犯、从犯、胁从犯中主观恶性极小、自首、有立功表现或积极退赃、赔偿损失、悔罪表现明确的情况等。此外,过失犯罪且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积极赔偿损失的情况,以及符合和解协议条件的情况,未成年人且有悔罪表现并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情况,年满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以及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况,也建议不予批捕。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九章 执行刑罚 第四节 对又犯新罪罪犯的处理 第三百一十六条 被剥夺政治权利、管制、宣告缓刑和假释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对留看守所执行刑罚的罪犯,因犯新罪被撤销假释的,应当根据侦查、审判需要,由犯罪地看守所或者原执行看守所收监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四节 减刑、假释 第二十九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四章 狱政管理 第二节 警戒 第四十二条 监狱发现在押罪犯脱逃,应当即时将其抓获,不能即时抓获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追捕,监狱密切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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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4 7:3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