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诉讼费用的计算包括:(1)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和价格,按以下比例分阶段累计缴纳:1、不超过1万元,每件缴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2、5%缴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缴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缴纳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缴纳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0.9%缴纳7、5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二)非财产案件按以下标准缴纳:1、离婚案件每件50元至300元。关于财产分割,财产总额在20万元以下的,不另行缴纳的2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0.5%缴纳。2、侵犯名称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支付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如果没有争议金额和价格,每件支付500元至1000元的争议金额或价格,按财产案件标准支付。(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五)行政案件按以下标准缴纳: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缴纳100元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缴纳50元。(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收费办法》第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