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这个要看您单位对于职工生育期间的工资支付方式了。根据我国生育保险建立的初衷,建立生育保险是保障劳动者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所以,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在职工开始休产假的那一天,单位就不应当再支付劳动者任何工资性待遇,也就是停发工资,改为社保部门发放生育保险津贴。 法律依据: 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关于产假的规定执行。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你在生育期间,单位发给你的基本工资如果低于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只要用人单位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补差就完全没有问题,如果单位发给你的基本工资高于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那么如果单位要你退回多余的部分也是合法的。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单位工作和生育津贴是不能重复享受的,单位发给的工资和生育津贴二者只能享受一项,但标准不能低于生育津贴的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