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张三投资了不少的公司,由于手续繁杂加之规避关联交易,张三的法律顾问建议张三以隐名股东的方式,通过股权代持协议来控制公司,不知道这有哪些法律风险? 张三国法律上并没有隐名股东的正式定义,隐名股东是实际出资人的俗称,而与之相对应的是显名股东,法律上称之为名义股东。因实际出资人没有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公司的股东,存在着诸多的法律风险,如:名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妨碍实际出资人行使股东权利;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股权或因其个人债务质押股权或者造成股权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被强制执行拍卖;实际出资人想显名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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