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合伙企业 能当公司的股东, 合伙人 对于 合伙企业债务 的清偿属于补充性责任,即只有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 债务 时方由合伙人承担责任。合伙企业财产优先用于清偿合伙债务,个人财产优先用于清偿 个人债务 。合伙企业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每个合伙人对合伙 债务承担 无限责任。 债权人 有权选择请求全体、部分或个别合伙人清偿,被请求清偿的合伙人即须清偿全部的合伙债务,不得以自己承担的份额为由拒绝。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债务的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